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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sdxb2012

投诉3年无果,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(续4):这就是判决的根源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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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10-16 00:54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求助! 家里老人想办老年卡(公交一卡通),去哪办?需要带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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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10-16 02:28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雍和宫腊八粥发放规则:需提前三日预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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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10-20 13:20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补充一点:
此人说的“信访结果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”,指的是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解释”第一条第九款,此款的意思是说,处理信访的行为、过程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。
但行政部门处理问题的结果属枉法甚至违法,或是推责不作为,是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标的的。因为,你起诉的不是其处理信访的行为,而是其处理问题的行为。
事实上,无论用什么方式投诉、反映问题,行政部门只要有不作为、枉法甚至违法,都是可以起诉的,也都是行政诉讼受理范围。
判决方及其帮腔的几个律师,一直在用所谓的“专业”来压制、哄瞒原告方,其品行可见一斑。
但他们忘了,全国法律工作者何止千千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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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10-28 16:58:05 | 显示全部楼层
看看别人这些守法的城市是怎么做的!可在重庆,一个明显的违法,无论如何都取缔不了,问题出在哪里? 捕获2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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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10-29 13:43:40 | 显示全部楼层
投诉3年无果,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(续5):为什么本案诉求被扭曲?

    我方起诉状最初的诉求是“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,查处洋河新村15号—18号经营场地违法的餐馆,纠正其违法状况。”
    在大厅递交诉状时,工作人员要求在前面添加“判令被告撤销《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局关于伯XX反映违法餐馆相关事项的答复意见》”。
    到审读杨女士这里,多次被无理由要求删除原诉求。后原告找到信访室求助,她到信访室称,原因是“行政复议”和“一事一议”。她在现场耳提面命,将原诉求完全删除,只剩下大厅工作人员添加的内容。
    原告为了立案,只能暂时接受。
    庭审当日,原告要求恢复原有诉求,法官王XX说:“那就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。”
    在他的口述下,庭审笔录的表述是:“要求判令被告撤销《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局关于伯XX反映违法餐馆相关事项的答复意见》,并责令被告针对我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。”因此,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”,就是指的查处违法餐馆。
   庭审录像可为证。
    所以,本案诉求的核心就是要求查处违法餐馆,不是作出“答复”这个程序性行为。
    而判决书故意忽视诉求已经改要求回查处违法的事实,只针对“答复”这个程序性行为,明显是故意为之!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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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11-1 10:09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补充几点:

1、判决书前半部分请看《投诉3年无果,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(续1)》,2个月前就已经发出来了。(续2)--(续5)是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,大家想知道的答案基本上都有。

2、此判决书核心说法归结起来就一句话:“原告和其他居民受害一样,所以原告没有诉讼资格。”——荒诞不?

3、且不说火锅店影响四邻是生活常识,就单说证明受害的问题,原告根本没必要去检测什么指标,因为,法律规定居民楼禁止有油烟的餐饮业——哪怕原告只嗅到一个油烟分子,听到一分贝吵闹,都是违法带来的影响。凭什么还要去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?

4、而被告不履职查处违法,原告作为投诉人,当然就是行政不作为的受害者——原告受到的伤害得以延续,还不是受害者吗?——这也就是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。而不是判决书引用的“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”。

5、关于本案诉求,问题是这样的:

为什么本案诉求被扭曲?(标题)

我方起诉状最初的诉求是“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,查处洋河新村15号—18号经营场地违法的餐馆,纠正其违法状况。”

在大厅递交诉状时,工作人员要求在前面添加“判令被告撤销《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局关于伯XX反映违法餐馆相关事项的答复意见》”。

到审读杨女士这里,多次被无理由要求删除原诉求。后原告找到信访室求助,她到信访室称,原因是“行政复议”和“一事一议”。她在现场耳提面命,将原诉求完全删除,只剩下大厅工作人员添加的内容。

原告为了立案,只能暂时接受。

庭审当日,原告要求恢复原有诉求,法官王XX说:“那就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。”

在他的口述下,庭审笔录的表述是:“要求判令被告撤销《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局关于伯XX反映违法餐馆相关事项的答复意见》,并责令被告针对我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。”因此,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”,就是指的查处违法餐馆。

庭审录像可为证。

所以,本案诉求的核心就是要求查处违法餐馆,不是作出“答复”这个程序性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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